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根據(jù)《吳忠市停車場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道路外擅自設置、撤除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或者擅自設置地樁、地鎖、錐筒、圍欄立柱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