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鐵路、公路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應科學組織施工,節(jié)約集約使用臨時用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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