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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xiàn)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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